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旅游业发展用地,依法保障重点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