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特点,推进生态化、游乐化、艺术化、主题化、情景化旅游产品开发,打造自然风光、城市街区等旅游观光产品,酒店、民宿、营地、客栈等旅游住宿产品,襄平宴、汤河鲜鱼等旅游美食产品,温泉、冰雪、地方曲艺等旅游娱乐产品,皮草、特色农产品、文创纪念品等旅游购物产品。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