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服务民营经济组织制度和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各级干部包联企业工作,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联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