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询意见。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