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七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