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