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