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应当优先列入。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