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日期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