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书面答复。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能够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答复。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