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主席团、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