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

(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