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文本;被废止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