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