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