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以及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立法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应当附法规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