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有关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