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以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论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