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拟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4个月前提出。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