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或者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