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