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立法规划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

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后,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