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如实提供追溯信息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