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