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进行除建筑幕墙外的其他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