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检查。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