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危险房屋的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复核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实施解危。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