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危险房屋的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复核鉴定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实施解危。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