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装修的,开工前应当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备案可以通过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办理,或者在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后,应当提供装修码。装修码应当张贴在装修房屋的入户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装修码的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
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房屋装修施工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