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人等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查询。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开放的城市建设档案。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自建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房屋显著位置如实公开其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