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