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执法责任清单制度、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制度,加强对物业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服务和管理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