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和更新下列信息,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住宅小区内车位(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八)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