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次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职务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