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退出巡游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车辆对应的车辆经营权被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道路运输证被注销后车辆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清除与巡游车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拆除计程计价设备、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专用设备设施,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或者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除外。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