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四条有效巡游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巡游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