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后向相应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规定条件的车辆承诺书,并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