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进入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达到一定年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补助。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