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投入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