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