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