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

(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