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