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严禁废弃的机动车停放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泊位、公共绿地、市政桥下、闲置空地、居住区等公共区域。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