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四)支持、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七)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十)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