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