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二)向社会传播违背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的意见、主张;(三)在科普活动中推介含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产品和服务;(四)在产品和服务宣传中以偷换科学概念、谎称采用专利技术或者先进技术、伪造科学鉴定意见、假冒科技专业人员等方式欺骗消费者;(五)其他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