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科技工作者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科普事业,自觉承担科普责任;支持其加入科普志愿组织,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科普活动。

科技工作者参加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支持高等院校设置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加强科普人才培育,将在校学生参与科普活动纳入教育实践学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