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通过设立宣传专栏、举办科普讲座、运营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开展卫生健康科普宣传。

鼓励医疗机构在诊疗全过程中,结合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治疗方案及预防保健康复知识等给予科学解释与指导,宣传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