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科普工作规划要求认真履行科普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