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民宿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台风、暴雨、洪水、山体崩塌、滑坡等自然灾害期间,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预警信息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