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持续占用同一免费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